办过婚礼未领证情侣分手 一起买的房子按出资比例分割

搜狐焦点宜昌站 2019-06-26 09: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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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陈女士两人相恋多年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一同出资购买了婚房,两人先是在双方亲友面前举办了婚礼,准备领证时两人关系发生转变,分手告终。为了这套房子,王先生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先生所有,房屋按出资比例分割后,王先生赔偿陈女士损失15万元。

王先生和陈女士两人相恋多年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一同出资购买了婚房,两人先是在双方亲友面前举办了婚礼,准备领证时两人关系发生转变,分手告终。为了这套房子,王先生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先生所有,房屋按出资比例分割后,王先生赔偿陈女士损失15万元。

王先生和陈女士是高中同学,2013年两人相恋,2015年元月双方见家长后准备结婚,同年3月两人准备购买了位于洪山区一套商品房作婚房,房子总价为55万余元,首付款为17万余元,剩下的38万余元办理贷款。由于陈女士工作单位有优惠政策,购房时可减免1万元,最终王先生母亲支付了首付款17万余元,包含减免的1万元。由王先生负责偿还贷款,陈女士也有还款。2016年10月起,两人搬到婚房居住,计划同年12月结婚,双方分别在各自亲友前举办了婚礼,随后准备登记结婚,不料2017年9月,两个人感情生变,双方分手。

这套婚房王先生和陈女士均有出资,对于房子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9月,王先生将陈女士告上法庭。王先生认为,婚房是结婚的必需品,双方共同购买婚房,实际上是王先生对陈女士附义务的赠与,如今双方已分手,也就不存在赠与了,要求判决房子归自己所有。

庭审时,陈女士辩称,婚房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扣除首付款、剩余贷款后应平均分割;两人同居时,自己为小家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为王先生付出太多感情,也曾造成过身体上的伤害,这些都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法庭调查,发现该房屋还剩35万余元贷款未还清,房屋现有价值为143万元,王先生和陈女士均认可此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和陈女士虽为结婚买的房,但实际未登记结婚,双方并没有约定涉案房屋为王先生对陈女士的赠与。因此,王先生主张婚房是对陈女士附义务的赠与并不合理。

2015年3月,两人购买婚房,2016年12月两人才以夫妻名义同居,房子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以不能按照同居关系财产进行分割。陈女士提出的分割方式并不合理。

最终,法院认定婚房为王先生与陈女士共同购买,由于王先生与陈女士对婚房未约定份额,所以按照出资额确定王先生与陈女士对婚房的份额。除去银行贷款,王先生、陈女士为购买涉案房屋实际出资为17万余元,其中包含减免的1万元。如今婚房现价值为143万余元,经核算,确定陈女士占有婚房现价值的份额8万元。

综合考虑王先生、陈女士的共有份额、贷款的归还情况、剩余贷款的情况、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等因素,法院判决婚房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自行负担剩余的银行贷款的同时,还应赔偿陈女士分割涉案房屋的损失15万元。双方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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