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棚改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搜狐焦点宜昌 2018-03-07 21: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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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昌市夷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实施三峡游轮中心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122户个人棚改征收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完成。现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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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昌市夷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实施三峡游轮中心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122户个人棚改征收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完成。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征收范围: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122户个人棚改征收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具体范围见项目征收范围图(附件1)。

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征收部门:宜昌市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夷陵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宜昌市、夷陵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机关于2018年3月5日依法作出了夷房征决字〔2018〕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现将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因实施三峡游轮中心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棚改项目122户个人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完成。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征收范围: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棚改项目122户个人房屋,详见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图(附件1)。

征收实施时间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征收部门 ;宜昌市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夷陵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图

   2.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棚改项目

122户个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实施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棚改项目122户个人房屋征收项目,加快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形象,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六)《夷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夷房征发〔2015〕1号);

(七)夷陵区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推进工作的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5〕37号);

(八)夷陵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的通知》(夷政办发〔2017〕11号);

(九)2017年11月23日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的通知》;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

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棚改项目122户个人房屋,详见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图(附件1)。

四、征收部门

宜昌市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实施单位

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冯家湾社区居委会

六、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产权调换: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拟提供“平湖绿岛”保障房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差价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至置换房交付再给予三个月装修期限,据实支付。

(二)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不动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计算补偿金额。

2、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予以补偿。

3、临时安置补偿。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家的,可享受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

4、搬迁补助费。房屋搬迁补助费一次性补偿2000元。

5、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宽带网初装费:700元/户;固定电话初装费:300元/部;空调迁移费:2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500元/台;独立的一户一表初装费:水表780元/户、电表340元/户(三相电用户按照现行标准支付);天然气初装费2200元/户(独栋私房2500元/户)。

6、征收住宅房屋(企事业单位除外),被征收房屋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给予300元/㎡的税费补助。

7、征收单元住宅房屋(商业除外),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等价差,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给予1000元/㎡补偿。

8、对征收范围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在经营的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近一年的纳税凭证后,给予2万元的补偿;对实际经营人不是产权人的,不予补偿。

9、征收住宅房屋(商业除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在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评估价基础上上浮20%给予奖励。

八、搬家奖励

对积极签约并迁出的住户,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10天内搬家(迁)交钥匙的,给予2万元/户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九、未经登记建筑

对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未经登记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不予补偿。

十、本方案仅适用虾子沟片区三峡游轮中心棚改项目122户个人房屋征收项目。

宜昌市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来源:宜昌市夷陵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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